(2015)获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同金与田德林、秦伟、宋辉、党贵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985号原告韩同金。委托代理人张文涛,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德林。被告秦伟。被告宋辉。第三人党贵玲。原告韩同金诉被告田德林、秦伟、宋辉及第三人党贵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同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同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其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