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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承诺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25000元,其余款项放弃,被执行人认可,并将执行款25000元给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