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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陈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陈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滑县高平镇东起寨村156号。负责人李国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忠,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滑县高平镇东起寨村村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陈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