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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终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州市韩家胡辣汤店与被上诉人刘祖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州市韩家胡辣汤店,刘祖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终字第00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韩家胡辣汤店。经营者韩林,男。委托代理人武钦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渊,男。委托代理人汤仁敏,邓州市杏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邓州市韩家胡辣汤店与被上诉人刘祖渊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州市韩家胡辣汤店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损害他人利益,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邓州市韩家胡辣汤店撤回上诉。上诉费100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500元,其余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庆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