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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庞仁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庞仁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86394-4,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4号。法定代表人袁开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传兵,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庞仁学,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仁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