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安徽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炳福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24-1号原告:安徽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一龙。被告:张炳福,男,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24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张炳福名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融城绿景小区F10幢2单元203室的房产,。现原告安徽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炳福已达成和解,安徽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张炳福名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融城绿景小区F10幢2单元203室的房产查封。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