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立祥与茌平县华丰铝业有限公司、邓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祥,茌平县华丰铝业有限公司,邓超,邓光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77号原告:王立祥。被告:茌平县华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邓庄村。法定代表人:邓超,经理。被告:邓超。被告:邓光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祥诉被告茌平县华丰铝业有限公司、邓超、邓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标的额为15万元及利息106300元,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茌平县华丰铝业有限公司、邓超、邓光运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茌字第002088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茌平县华丰铝业有限公司、邓超、邓光运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王立祥所有的茌字第002088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邢 成审判员 肖凤芝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