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振宽与邵洪瑞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宽,邵洪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董振宽,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邵洪瑞,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洪瑞诉被告邵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