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启术与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术,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周启术,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杨磊,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正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仲清,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术与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启术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启术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术撤回对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90.53元,由原告周启术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