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柏贵友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贵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335-2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波(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柏贵友,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柏贵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由被告柏贵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