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阮亚萍、郑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亚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郑国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亚萍,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范勇。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露皎,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国达,无固定职业。上诉人阮亚萍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原审被告郑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阮亚萍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阮亚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