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炳坤、李正跃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坤,李正跃,李正兴,李亚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李炳坤。原告李正跃。原告李正兴。原告李亚萍。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瞿卫东,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13号1号楼2层。负责人吴荣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炳坤、李正跃、李正兴、李亚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炳坤、李正跃、李正兴、李亚萍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瞿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18时许,郭皓驾驶登记车主为郭志仁的闽F×××××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靖江市303县道(沿江公路)与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江峰村利盛圩南北路交叉路口时,其车右前部撞击沿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江峰村利盛圩南北路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缪纪娣身体右侧,造成缪纪娣死亡,闽F×××××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郭皓驾车逃逸。本起事故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郭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缪纪娣无责任。另,闽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期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缪纪娣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按照34346元/年计算10年计343460元、亲属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500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5639.5元。以上合计444099.5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炳坤、李正跃、李正兴、李亚萍分别是缪纪娣的丈夫、长子、次子、女儿。2015年1月9日18时许,郭皓驾驶登记车主为郭志仁的闽F×××××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靖江市303县道(沿江公路)与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江峰村利盛圩南北路交叉路口时,其车右前部撞击沿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江峰村利盛圩南北路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缪纪娣身体右侧,造成缪纪娣死亡,闽F×××××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郭皓驾车逃逸。本起事故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郭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缪纪娣无责任。另,闽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郭皓与原告订立赔偿协议书:被告支付原告610000元作为补偿;被告所驾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理赔款由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向保险公司主张,所得赔偿款归原告所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靖江市公安局江阴园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失地农民证明(证明缪纪娣是失地农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与郭皓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复印件,(约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保险公司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进行索赔,所得权益归原告享有)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缪纪娣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依职权作出,应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郭皓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因缪纪娣死亡产生的损失,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34346元/年计算10年计343460元、亲属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25639.5元,合计405099.5元。被告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炳坤、李正跃、李正兴、李亚萍因缪纪娣死亡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被告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000元(汇款至李正跃,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八圩支行,账号62×××70)。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