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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襄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郭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定代表人钱丽华,总经理。被告襄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郭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田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