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龚建斌与陈松、蔡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斌,陈松,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龚建斌,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伟,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交警大队员工,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建斌与被执行人陈松、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陈松、蔡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冻结了蔡伟名下的车辆,另向国土、住建、工商、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松、蔡伟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