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宜敬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日照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敬,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日照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18号原告李宜敬,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悦宋,居民。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惠希华,大队长。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刘星泰,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宜敬诉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日照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宜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宜敬负担。审 判 长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郗小慧人民陪审员 徐国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