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吕某。被告菅某。委托代理人李英堂,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某与被告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带回嫁妆,平分共同财产等。被告菅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感情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份经人介绍后相识,2011年10月份订婚。××××年××月××日登记后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菅某甲,现孩子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庭审时原告主张2015年6月因孩子花钱的事与被告吵嘴,被告摔手机,自己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和他的家人去我家说和几次,我一直没有回被告家。被告主张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感情很好,一家人将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不存在为孩子花钱的事吵架。双方只是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在所难免,不影响夫妻感情,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时双方均未举证,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订婚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及时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希望。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可不准双方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利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