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江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江。上诉人朱江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朱江上诉请求驳回(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