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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书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年××月份,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杨某丙。两个小孩从出生就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被告生下两个儿子后便外出,只有过年才会回来,原告不知道被告在外面做什么,被告从未寄过一分钱给原告用于家用,家中的日常开销用度、小孩的生活学杂费均是原告一个人承担。被告性格强势、偏激,每年过年回来都要闹得原告及其家人和孩子不得安宁。2006年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个月后便发现被告有××,但原告考虑被告已经和自己共同生活,且该病可以药物控制治疗便仍和被告在一起,但孩子自出生便没得到她半分照料,原告及家人均遭受被告的恶劣对待,现原告为了解除这种痛苦,诉请法院判决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赵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杨某丙,两个小孩现均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陈述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小孩抚养事宜。另查明,本庭于庭后向被告赵某母亲付冬梅调查得知,被告赵某患有××,目前正在用药控制,且会经常发作,但被告母亲主张由被告方抚养一个小孩。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存款凭条、抚北镇上源村委会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身份确认表、南昌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报告单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患有××,且经常发作,没有能力抚养子女,故原告要求两个小孩均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小孩杨某乙、杨某丙均由原告杨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杨某甲自行负担,被告赵某不负担小孩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