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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XX雪、XX梅等与管吉东、管永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XX雪,农民。原告:XX梅,农民。上述二位原告的共同法定代理人:曹连法,农民。上述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吉东,农民。被告:管永春,农民。被告:李思贵,农民。被告:管李荣,农民。上述二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雪、XX梅诉被告管吉东、管永春、李思贵、管李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XX雪、XX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雪、XX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雪、XX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雪、XX梅负担。审判员  秦明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