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宝珍与周霞、金碧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珍,周霞,金碧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陈宝珍,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金碧钢,男,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珍诉被告周霞、金碧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宝珍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周霞、金碧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宝珍申请对周霞、金碧钢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宝珍撤回对周霞、金碧钢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4070元,由陈宝珍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