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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宝珍与周霞、金碧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珍,周霞,金碧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陈宝珍,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金碧钢,男,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珍诉被告周霞、金碧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宝珍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周霞、金碧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宝珍申请对周霞、金碧钢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宝珍撤回对周霞、金碧钢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4070元,由陈宝珍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