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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李蓉、李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李蓉,李伟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民初字第948号原告:王洪涛,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力,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系原告王洪涛之子。被告:李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伟才,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李蓉、李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子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英、敬永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蓉、李伟才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涛诉称:2012年12月2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定于2013年1月27日前归还。当日,二被告出具书面承诺书:用二被告所有的北京现代牌BHXXXXMX(车牌号:川BXXX**)小型轿车作为抵押。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履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月28日起到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蓉、李伟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被告李蓉、李伟才向原告王洪涛借款现金5万元。同日,被告李蓉、李伟才向原告王洪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洪涛同志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整),定于2013年1月27日前归还。”同日,被告李蓉、李伟才还向原告王洪涛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载明:因在原告王洪涛处借款5万元,被告李蓉用登记在其名下的川BXXX**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抵押。《承诺书》签订后,该上述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原告王洪涛催收未果后,遂起诉来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李蓉、李伟才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二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由此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原告主张自2013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利息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蓉、李伟才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对原告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的抗辩,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蓉、李伟才在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洪涛借款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蓉、李伟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子良人民陪审员  罗 英人民陪审员  敬永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琪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