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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3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陶世刚、苏州文汇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陶世刚,苏州文汇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317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闻彦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志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陶世刚。被执行人苏州文汇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执行人陶世刚、苏州文汇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委托苏州金九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陶世刚名下位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b439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4.05万元【详见苏金九估价fc(2015)第0113号评估报告书】。评估后,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上述房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在2015年7月9日以22.4万元为底价的第三次拍卖中,由叶锋(男,1968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陶世刚名下位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b439室房产【评估价值为34.05万元,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22.4万元成交,详见苏金九估价fc(2015)第0113号评估报告书】的所有权及涉及的其他权利义务归买受人叶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