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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谢水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谢水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伍朝晖,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水思,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水思追偿权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谢水思偿还代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的义务。执行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谢水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