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一案二审民是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保国,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保国、张云,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退还给上诉人付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毕 东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