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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希伯伦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希伯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701-706,709-711室,机构代码:55799951-X。法定代表人:谢武海。被执行人宁波希伯伦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希伯伦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希伯伦纺织品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宁波希伯伦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9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