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长鹊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綦许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綦许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21号原告李长鹊,女。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綦许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聂士田,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长鹊因要求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綦许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协助落户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长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长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鹊负担。审 判 长 赵连玉审 判 员 张玉英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国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