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灵杰申请执行项义、项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灵杰,项义,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414号申请人王灵杰,男,汉族,41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项义,男,蒙古族,42岁,农民,现住巴林左。被执行人项文,男,蒙古族,40岁,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灵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义、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项文、项义在浩尔吐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265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