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付轩与殷培芳、刘晓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轩,殷培芳,刘晓青,李凤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李付轩,男,汉族,职工。被告殷培芳,女,汉族,职工。被告刘晓青,女,汉族,职工。被告李凤魁,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轩与被告殷培芳、被告刘晓青、被告李凤魁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运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