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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梅俊芬与何瑞玉、安徽爱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俊芬,何瑞玉,安徽爱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00061-1号申请人:梅俊芬,女,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何瑞玉,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安徽爱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安徽爱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358736-5。法定代表人:何瑞玉,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松民保字第000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梅俊芬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瑞玉、安徽爱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房地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