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夏彬彬强奸、��劫、抢夺、故意毁坏财物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11号罪犯夏彬彬,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夏彬彬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夏彬彬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罪犯夏彬彬于2012年7月17日由天津市监狱解回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夏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夏彬彬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夏彬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彬彬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将罪犯夏彬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