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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王继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宫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