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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代军、赵溶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68-2号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财担保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人民银行。法定代表人张显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道前,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代军,居民。被执行人赵溶,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代军,系赵溶的丈夫。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宏财担保公司与张代军、赵溶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宏财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代军、赵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特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承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