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艳花与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花,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艳花,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小九,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经营者王战军。原告李艳花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花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艳花承担。审 判 长 刘成光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