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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惠容与朱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陈惠容。被执行人朱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嘉民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朱汉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