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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卫亮与洪海军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海军,袁卫亮,吴元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卫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元庆。上诉人洪海军与被上诉袁卫亮、吴元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海军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金湖县,本案应当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若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江苏省金湖县,不在安徽省天长市。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4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被上诉人袁卫亮起诉时诉称其所有的皖M×××××(凯迪拉克牌)轿车在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路金桂苑小区附近被上诉人洪海军扣押开走,事发后被上诉人袁卫亮向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报警,接警记录反映公安机关对情况进行了核实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天长市境内,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沙 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