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9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查富平与杨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富平,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939-2号申请人:查富平,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中山路。被执行人:杨红,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喇叭口。本院依据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红有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红的公积金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