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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新生与徐永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生,徐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徐新生。被执行人徐永强。本院在执行徐新生诉徐永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阿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