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新生与徐永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生,徐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徐新生。被执行人徐永强。本院在执行徐新生诉徐永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阿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