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返回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754号��告张某某,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