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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某、陈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账号17×××57)有存款8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账号18×××99)有存款60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存款进行冻结。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账号17×××57)存款8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账号18×××99)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