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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农祖平、郭翠燕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祖平,郭翠燕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542号原告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朱蓉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德强,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冰,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农祖平,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白沙大道。被告郭翠燕,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白沙大道。原告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祖平、被告郭翠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梁志友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