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洪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长张新柱人民陪审员王明哲人民陪审员王丽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