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9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解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