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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9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解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