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周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负责人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巾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