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维军与吕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维军。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法全。第三人周红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军与被告吕法全、第三人周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于俊营审判员王学燕审判员张兆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