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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宇与顾强、杨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顾强,杨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48-1号原告张宇,男,汉族。被告顾强,男,汉族。被告杨立荣,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诉被告顾强、杨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宇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强、杨立荣名下银行存款7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张宇及其妻子何娟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XX号(1-15-2),建筑面积99.53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宇及其妻子何娟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XX号(1-15-2),建筑面积99.53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顾强、杨立荣名下银行存款7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