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与阳谷县海庆车辆机械厂、席守海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阳谷县海庆车辆机械厂,席守海,钟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445-3号申请执行人: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陈石村。法定代表人:孟昭齐,经理。被执行人:阳谷县海庆车辆机械厂,住所地:阳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席守海,厂长。被执行人:席守海,阳谷县海庆车辆机械厂厂长。被执行人:钟巧凤,女,农民,系被执行人席守海之妻。申请执行人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海庆车辆机械厂、席守海、钟巧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谷县海庆车辆机械厂、席守海、钟巧凤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阳谷县海庆车辆机械厂名下阳国用(2012)第0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及部分附属物[详见鲁广泰评(2014)(司)字第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山东首信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聊执字第445-2号执行裁定,将上述财产确权给买受人山东首信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拍卖款项中扣除执行费用70150元后,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9929850元(含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申请保全并扣划至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56634元)。因涉及另案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生产设备,本院指定阳谷县人民法院进行处分,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从中实现剩余债权。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聊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9929850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照铜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瑾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