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正田、尹必美与尹必美、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田,尹必美,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6号原告李正田。被告尹必美。被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紫薇北路1088-20号。法定代表人:费业华。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田诉被告尹必美、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李正田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