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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飞与单奶蛇、连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李飞,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孤山镇南关村。被告单奶蛇,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孤山镇单家圪崂。被告连新星,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孤山镇五里墩村。原告李飞与被告单奶蛇、连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