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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成某某抢夺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34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本市钟楼的西行300路公共汽车站,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从其手中夺走苹果6Puls手机一部后逃跑,刘某随即与其他群众追赶,将被告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692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建议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成某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畅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