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庆礼,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建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明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