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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庆礼,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建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明智 搜索“”